分案申请是指在母案审查过程中,将包含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拆分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,并保留母案申请日的制度。2026年5月30日,新西兰议会通过《专利修正案》,对1953年旧法下遗留分案申请的审查标准实施重大收紧。该法案于6月5日正式生效,叠加Regulation 71的5年期限与IPONZ当前18至33个月的审查积压,构成新西兰专利实务中不可忽视的时间窗口风险。

作者:风火跨境知识产权 | 跨境知识产权实务研究

2026年修正案到底改了什么?

此前,2013年新法取代1953年旧法时设置了过渡条款:旧法下提交的母案,其分案仍可按旧法较低标准审查。旧法不审查创造性、新颖性仅限新西兰境内公开、权利要求只需"公平基于"而非更高的"支持"标准。部分申请人利用这一漏洞,不断提交"链式分案"(daisy chain),长期维持待审状态并享受低审查门槛。

修正案生效后,2026年6月5日之后提交的旧法分案,必须满足2013年新法关于新颖性、创造性和说明书支持的标准,异议、撤销和复审程序同样适用新标准。

修正案的核心效果是:旧法分案的"低门槛通道"正式关闭。

审查标准 1953年旧法 2013年新法
创造性 不审查 必须具备
新颖性范围 仅新西兰境内公开 全球公开
权利要求要求 公平基于(fairly based) 说明书支持(support)
链式分案 可无限延续 新法标准审查

实务提示: 若您有1953年旧法母案尚未提交分案,6月5日前已提交的分案仍可按旧法审查,但之后提交的分案一律适用新法标准。需立即评估是否赶在生效前提交分案。

Regulation 71的5年期限怎么算?

Regulation 71是新西兰《2014年专利条例》中关于审查请求期限的条款,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完整说明书提交日起5年内提出审查请求。分案申请继承母案的申请日,因此5年期限从母案完整说明书提交日起算,而非分案自身提交日。对于PCT国家阶段申请,5年从国际申请日起算。

虽然该期限名义上是"请求审查"的期限,但分案若在5年之后提交则无法被审查,也就不可能获得授权。因此实质上构成了分案提交的绝对截止日。仅"特殊情况"下才可获批延期,门槛极高。

5年期限从母案完整说明书提交日起算,而非分案提交日。

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分案规则有何不同?

两国虽同为"方式制造"(manner of manufacture)专利体系——"方式制造"是指源自1623年《垄断法》第6条、要求发明产生实际有用结果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——但分案规则差异显著。Acceptance是指审查员认定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后发出的接受通知,新西兰要求分案必须在此之前提交,没有acceptance后3个月的窗口;澳大利亚则允许在母案接受公告后3个月内提交分案。

新西兰可通过请求推迟acceptance来争取决策时间,推迟期自首份审查报告发出起最长12个月。但与澳大利亚不同,推迟期届满后若申请符合授权条件,将自动进入acceptance程序,无需申请人主动撤回推迟请求。

对比项 新西兰(IPONZ) 澳大利亚(IPA)
分案提交截止 母案acceptance前 acceptance公告后3个月内
acceptance推迟 最长12个月,到期自动acceptance 需主动撤回,否则申请失效
分案绝对期限 母案提交日起5年 无绝对期限
双倍侵权测试 2021年Oracle案后采用 极少提出异议

推荐方案: 同时布局澳新两国的申请人,应优先按新西兰的5年截止日倒排分案策略,不要依赖澳大利亚更宽松的3个月窗口来规划新西兰分案。

IPONZ审查到底要等多久?

据IPONZ官网2026年7月23日更新的数据,从请求审查到收到首份审查报告的预期时间因技术领域差异显著:

技术领域 等待首份审查报告
生物技术(Biotech) 33个月
化学(Chemical) 28个月
电气(Electrical) 21个月
信息通信(ICT) 21个月
机械(Mechanical) 18个月

这些数据每季度更新。相比之下,澳大利亚IPA的目标是12个月内发出首份报告,加速审查可缩短至约8周。新西兰生物技术领域33个月的等待期意味着,若在申请时未立即请求审查,5年期限届满时可能连首份审查报告都未收到,分案决策将完全缺乏审查意见支撑。

审查周期是分案策略中最大的不可控变量。

如何用PPH加速审查?

PPH(专利审查高速路)是指当申请人在另一参与局获得至少一项允许权利要求后,可请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加速审查对应申请的机制。新西兰是全球PPH(GPPH)成员,参与方包括美国、英国、加拿大、日本、韩国等。

PPH请求须在首份审查报告发出前提交,权利要求需与参与局允许的权利要求"充分对应"。通常PPH请求后4至6周内可收到首份审查报告。此外,申请人也可基于"正当且充分理由"(good and substantial reasons)提交法定声明请求加速,但门槛较高且需举证。

加速方式 条件 大致周期
GPPH 另一参与局有允许权利要求 约4‑6周出报告
正当充分理由 法定声明举证 逐案审批
澳大利亚加速 特殊情形/公共利益 约8周

推荐方案: 若已有美国、日本等GPPH参与局的允许权利要求,PPH是新西兰最可靠的加速路径,应在提交申请或进入国家阶段时同步评估PPH可行性。

哪些主题在新西兰不能申请专利?

新西兰2013年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三类法定主题:人类治疗方法(包括手术和治疗)、在人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、以及"计算机程序本身"(computer programs "as such")。这些排除范围较广,涵盖预防性治疗和美容手术,且包括由机器实施的方法,不仅限于医生操作。

关键区别在于:澳大利亚不排除人类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,诊断方法也未被法定排除;计算机程序在澳大利亚同样未被法定排除,而是通过"方式制造"判例法判断。因此,同一份权利要求在澳大利亚可能可授权,在新西兰则必须改写。

排除主题 澳大利亚 新西兰
人类治疗/手术方法 可专利 法定排除
人体诊断方法 未法定排除 法定排除
计算机程序"as such" 未法定排除 法定排除
动物治疗方法 可专利 可专利

实务提示: 被排除的人类治疗方法可通过Swiss‑type权利要求("化合物在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")间接保护,IPONZ接受该撰写形式。涉及软件的发明则需体现对硬件或物理装置的技术控制效果。

旧法链式分案的漏洞堵上了吗?

修正案的核心目的之一正是终结链式分案现象。2013年新法引入5年审查请求期限和更高专利性标准后,旧法过渡条款被部分申请人利用:不断从旧法分案中再提交分案,使待审权利无限延续,且始终按旧法低标准审查。

修正案生效后,6月5日之后提交的旧法分案一律适用新法标准进行新颖性、创造性和支持审查。需要注意的是,修正案生效前已提交的旧法分案仍可继续链式提交,且5年期限不适用于这些旧法分案。但新提交分案的审查标准大幅提高,链式分案的实际价值已显著降低。

2026年6月5日后,旧法分案的低门槛链式策略已不可持续。

新西兰分案实操有哪些建议?

结合上述规则,以下是五点核心实务建议:

  • 第一,申请时即请求审查。 考虑到18至33个月的审查等待期,在提交申请时同步请求审查是确保5年期限内获得审查意见的最可靠方式。
  • 第二,尽早制定分案策略。 不要等到首份审查报告发出后才考虑分案,尤其在生物技术和化学领域,等待期可能长达33个月。
  • 第三,利用推迟acceptance争取时间。 若正在考虑分案,收到首份审查报告后应立即请求推迟acceptance,最长可争取12个月窗口期。
  • 第四,5年期限从母案起算。 务必以母案完整说明书提交日或PCT国际申请日为基准倒排时间表,而非分案提交日。
  • 第五,临近期限先提交再说。 若5年期限将至而审查意见尚未明朗,应先提交分案并同步请求审查——无法审查的分案永远不可能授权,但先提交则保留了后续修正空间。

新西兰分案有哪些常见坑?

  • ❌ 误以为5年期限从分案提交日起算。 实际上从母案完整说明书提交日起算,PCT申请从国际申请日起算。
  • ❌ 等到acceptance后再考虑分案。 新西兰没有澳大利亚那样的acceptance后3个月窗口,acceptance后无法提交分案。
  • ❌ 申请后不立即请求审查。 生物技术领域等33个月才出首份报告,拖到第4年再请求审查,5年期限内可能连审查意见都收不到。
  • ❌ 用澳大利亚权利要求直接申请新西兰。 新西兰排除人类治疗方法和计算机程序"as such",治疗方法需改写为Swiss‑type权利要求。
  • ❌ 忽视2026年6月5日生效日。 此日后提交的旧法分案一律按新法标准审查,不再享受旧法低门槛,需提前评估并赶在生效前布局。

常见问题

Q1:2026年专利修正案具体何时生效?对已提交的分案有影响吗?

A:修正案于2026年5月30日通过议会,6月5日获王室批准后次日生效。6月5日前已提交的1953年旧法分案不受影响,仍可按旧法标准审查并继续链式提交;6月5日之后提交的旧法分案则必须满足新法的新颖性、创造性和支持标准。

Q2:Regulation 71的5年期限从哪天开始算?

A:从母案完整说明书的提交日起算。对于PCT国家阶段进入新西兰的申请,5年从国际申请日起算。分案申请虽然有自己的提交日,但继承母案申请日,因此5年截止日不以分案提交日为基准。以2022年1月15日提交母案为例,分案审查请求须在2027年1月15日前完成。

Q3:生物技术领域审查等33个月,5年期限够吗?

A:33个月是从请求审查到首份报告的等待期。若申请时即请求审查,约第33个月收到首份报告,剩余约27个月处理审查意见和分案决策,时间尚可。但如果拖到第3年才请求审查,第6年才能出报告,5年期限已过,将完全丧失分案机会。

Q4:PPH加速审查需要什么条件?大概多快?

A:需在GPPH参与局(如美国、日本、英国、加拿大等)获得至少一项允许权利要求,且新西兰申请的权利要求与该允许权利要求充分对应。PPH请求须在IPONZ首份审查报告发出前提交,通常4至6周内可收到首份审查报告,相比标准等待期大幅缩短。

Q5:人类治疗方法在新西兰真的不能申请专利吗?有替代方案吗?

A:新西兰2013年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人类治疗和诊断方法,包括预防性治疗和美容手术。但IPONZ接受Swiss‑type权利要求,即"已知化合物在制备治疗某疾病药物中的用途"形式,可间接保护第二医疗用途。动物治疗方法则不受排除,可直接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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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ONZ 2026年各技术领域审查周期与PPH加速
新西兰2013专利法旧法过渡条款1953 Act divisional

信息来源:

IPONZ官方公告《Parliament passes the Patents Amendment Bill》(2026年6月2日),https://www.iponz.govt.nz/news/parliament-passes-the-patents-amendment-bill/
IPONZ官方审查周期页面(数据截至2026年7月23日),https://www.iponz.govt.nz/support/timeframes/
AJ Park《Divisional application practice and the five‑year deadline》(2026年8月19日),https://www.ajpark.com/insights/divisional‑application‑practice‑and‑the‑five‑year‑deadline/
Catalyst IP《New Zealand tightens examination of legacy di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》(2026年6月10日),https://www.catalystip.co.nz/post/new‑zealand‑tightens‑examination‑of‑legacy‑divisional‑patent‑applications
Phillips Ormonde Fitzpatrick《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for 1953 Act Divisionals in New Zealand》(2026年6月24日),https://www.pof.com.au/insights/the‑beginning‑of‑the‑end‑for‑1953‑act‑divisionals‑in‑new‑zealand/
AJ Park《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》(2026年7月31日),https://www.ajpark.com/insights/patentable‑subject‑matter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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